2005年12月2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官析案
  宣传册翻译有差错 法院判决担责一半
  案情实录:原告某广告公司诉称,2004年5月,被告某化纤公司委托原告根据被告确认的样本印刷公司宣传册,并约定单价为每本5.25元,数量为1000本,总价5250元。2004年5月13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上述宣传册,但被告收到后至今未付分文。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价款5250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对样本的签字,不是对其内容的确认;而且宣传册中资料翻译存在差错,造成外商怀疑其生产能力,丧失许多签约机会;印刷成的宣传册比样本大一些,且在封底多了两个电话号码。由于原告的差错,已造成被告损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前几个差错无异议,但认为宣传册比样本大,不影响宣传效果,且封底比样本多两个号码是被告要求而印刷的。
    处理结果: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价款2625元。
    法官点评:双方争议的焦点:一、被告业务员对宣传册样品的签字是否对宣传册内容正确性的确认;二、宣传册比样本大,封底多两个号码,是否影响宣传效果。
    法院认为,原告将经被告业务员确认的样本印刷成册,对宣传册的外观大小及封底多两个电话号码,被告验收后即使用,未提出异议,视为交付标的物符合约定;但双方无异议的三处差错是非专业人员和具备普通文化水平的人所能检验出来的,且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作为原告这样一个专业广告公司,理应正确翻译和印刷。现因原告的过错给被告造成一定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2条之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原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就宣传册整体本身来讲,上述差错并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也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从原告实际履行的瑕疵程度及实际瑕疵对被告造成的损害程度可确定被告应承担全部价款的50%的责任。

  遗产不宜分割 可折价作处理
    案件实录:童某今年73岁,生有一儿四女(均已成家),儿子与卢某结婚后生有一子(现年19岁),婚后购置了经济适用房一套(面积为82.26平方米)。2002年5月,童某之妻去世,2004年4月,儿子病故。自从儿子结婚后,童某及妻一直居住在自己单位分配的简易房内,与儿子分开居住,童某早已退休,现每月的退休工资为800多元。儿子病故后,童某要求居住到儿子的经济适用房,卢某以不方便为由不同意童某居住,双方产生矛盾。现童某起诉卢某和孙子,要求继承属儿子部分的房产,得其中的六分之一房屋,不同意折价处理。被告要求将讼争房屋判给两被告所有,同意折价处理。
    处理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上述房屋,童某得六分之一,卢某得六分之四,孙子得六分之一。童某应得份额归卢某和孙子所有,卢某支付童某应得份额折价款51000元。
    法官点评:本案说复杂并不复杂,说简单也不简单。要说简单,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判决童某应得六分之一的房屋产权、卢某应得六分之四的房屋产权、孙子应得六分之一的房屋产权,对法院来说就可结案。但如此一来,势必会影响双方今后生活的安定。因此,在审理此案时,一方面考虑到此案纯属家庭内部矛盾,调解结案有利于双方今后的和睦相处;另一方面考虑到该房屋是商品房,不同于农村房屋可以分割,并鉴于童某应得份额少、另有住处、每月有固定的退休工资及尚有四个女儿等因素,因此,在调解时,我们也建议双方折价处理。而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也达到了我们预期的设想。总的说来,法院每年审理的类似案件并不少见,虽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法院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但我们也希望大家事先考虑好、想明白。如果纯粹是为了出出气,那就显得本末倒置,甚至有可能会给自己平添更多的“怨气”。最后,我们想用这样一句话和大家共勉:“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本期点评杭州萧山区法院法官 瞿燕萍 杜智慧